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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
| 索引号 | 749850381/2026-0011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字号 | 临住字〔2026〕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9-18 | 发布日期 | 2026-09-19 |
| 生效日期 | 2026-09-20 |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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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临住字〔2026〕21号 各县区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有关规定,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装修自住住房提取政策内容 (一)提取范围 职工拥有本市自有产权自住住房,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及配偶可一次性申请提取名下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 装修提取仅支持夫妻双方选择名下同一套住房申请,同一套自住住房仅可办理一次装修提取业务。缴存职工个人累计装修提取次数不超过2次,且两次装修提取应间隔10年以上。 (二)申请材料 申请提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本人有效I类银行卡;不动产权证书;装修发票。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应提供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 (三)提取时间和额度 职工在取得装修发票之日起3年内,凭证明材料申请一次性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按照装修发票金额核定,但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的装修标准,且总提取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其他事项 同一自住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移过户登记的,自第二次过户登记之日起,新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职工申请该房屋装修提取,应当自其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12个月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政策管理和施行规定 (一)业务动态调控机制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结合本市贷款动态调整机制,对部分提取业务实施动态管理。当个贷率高于90%(含)或出现流动性风险时,收紧装修自住住房提取政策,采取降低提取额度上限、增加提取间隔期限等措施;当个贷率连续三个月低于85%时,恢复正常装修自住住房提取政策。 (二)施行日期释权归属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政策可适时调整,调整后另行通知。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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