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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索引号 749850381/2026-0011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临住字〔2026〕21号
成文日期 2026-09-18 发布日期 2026-09-19
生效日期 2026-09-20
统一编号 无 效力状态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临住字〔2026〕21号


各县区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有关规定,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装修自住住房提取政策内容

(一)提取范围

职工拥有本市自有产权自住住房,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及配偶可一次性申请提取名下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

装修提取仅支持夫妻双方选择名下同一套住房申请,同一套自住住房仅可办理一次装修提取业务。缴存职工个人累计装修提取次数不超过2次,且两次装修提取应间隔10年以上。

(二)申请材料

申请提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本人有效I类银行卡;不动产权证书;装修发票。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应提供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

(三)提取时间和额度

职工在取得装修发票之日起3年内,凭证明材料申请一次性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按照装修发票金额核定,但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的装修标准,且总提取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其他事项

同一自住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移过户登记的,自第二次过户登记之日起,新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职工申请该房屋装修提取,应当自其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12个月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政策管理和施行规定

(一)业务动态调控机制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结合本市贷款动态调整机制,对部分提取业务实施动态管理。当个贷率高于90%(含)或出现流动性风险时,收紧装修自住住房提取政策,采取降低提取额度上限、增加提取间隔期限等措施;当个贷率连续三个月低于85%时,恢复正常装修自住住房提取政策。

(二)施行日期释权归属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政策可适时调整,调整后另行通知。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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