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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749850381/2026-0011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临住字〔2026〕22号
成文日期 2026-09-18 发布日期 2026-09-19
生效日期 2026-09-20 失效日期 2031-06-15
统一编号 无 效力状态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调整《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住字〔2026〕22号


各县区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的有关规定,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将《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临住字〔2026〕14号)第十一条调整为:

“第十一条 失信惩戒管理业务限制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提取类失信行为,业务限制期限为3年;

(二)其他失信行为,业务限制期限为5年。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认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计算。

失信主体在惩戒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被认定为新的失信行为的,自新《认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业务惩戒期限。

失信主体未全额退回违规套取的公积金资金或未结清违规贷款的,持续实施失信惩戒;自其全面配合整改、全额退回违规资金或结清违规贷款之日起,开始计算业务惩戒期限。”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15日。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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