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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749850381/2026-0011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字号 | 临住字〔2026〕22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9-18 | 发布日期 | 2026-09-19 |
| 生效日期 | 2026-09-20 | 失效日期 | 2031-06-15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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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调整《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住字〔2026〕22号 各县区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的有关规定,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将《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临住字〔2026〕14号)第十一条调整为: “第十一条 失信惩戒管理业务限制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提取类失信行为,业务限制期限为3年; (二)其他失信行为,业务限制期限为5年。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认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计算。 失信主体在惩戒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被认定为新的失信行为的,自新《认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业务惩戒期限。 失信主体未全额退回违规套取的公积金资金或未结清违规贷款的,持续实施失信惩戒;自其全面配合整改、全额退回违规资金或结清违规贷款之日起,开始计算业务惩戒期限。”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15日。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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