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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殡葬领域收费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04448558/2026-0019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临发改价格函〔2026〕97号
成文日期 2026-09-30 发布日期 2026-10-08
生效日期 2026-09-30 失效日期 2027-09-30
统一编号 无 效力状态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我市殡葬领域收费管理的通知

临发改价格函〔2026〕97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沂河新区各相关单位,各殡葬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领域价格行为,强化殡葬事业公益属性,减轻群众丧葬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号)、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领域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2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基础服务收费管理

殡葬服务基础项目包含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和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7项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殡仪服务基础项目

殡仪服务基础项目中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4项服务,全市执行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市民政局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坚持公益属性、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制定。

遗体告别服务实行分级定价,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制定。市级收费标准由市民政局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县级收费标准由属地民政部门向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形成收费方案,并报市级批准。

(二)安葬服务基础项目

1.生态安葬收费:对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等不保留骨灰,以及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等方式的生态安葬,在享受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基础上,由各县区按照生态安葬奖补机制给予一次性奖励。原则上不收取生态安葬费,因安葬成本过高确需收费的,可适当收取生态安葬费,收费标准由市民政局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核定,收费标准全市统一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生态安葬不得收取维护管理费。

2.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收费:包括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提供的、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提供的以格位一次性安葬骨灰的服务。

二、明确非基础服务与殡葬用品价格管理

(一)非基础服务收费管理

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全市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纳入全市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统一管理。

1.殡仪服务收费:殡仪服务非基础项目收费由市级民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收费。

2.安葬服务收费: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以及社会投资举办的经营性公墓中配建的公益性墓位(格位)收取的墓位(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公墓合规手续办结后,主管民政部门确认并向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局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形成收费方案,报市发展改革、财政、民政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其他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自行确定,并书面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强引导,配套实施行业监管措施。

(二)殡葬用品价格指导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销售丧葬用品等经营行为的指导,按照“文明节俭”的原则,组织开展丧葬用品集中采购,压缩采购环节,控制采购成本,降低采购价格。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市民政部门应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确定丧葬用品销售价格,纳入集采范围的所有丧葬用品销售差价率不得超过集中采购价格(含税)的30%。中低价位殡葬用品应足量提供,最大限度减少同类商品之间的档次和价格差别,避免盲目攀比、增加支出负担。各殡仪馆要以满足群众基本需求为主,保证中低价位殡葬服务和用品足量供应,最大限度减少同类商品之间的档次和价格差别,避免群众盲目攀比、增加支出负担。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规范收费行为。事业单位性质的殡葬服务机构基础项目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殡葬服务机构应切实提高收费透明度,在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等信息。销售丧葬用品的殡葬服务机构还应公示丧葬用品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等级、材质等信息,鼓励将采购价和销售价同步公示。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二)加强行业监管。殡葬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成本核算等制度,规范记账,完整、准确记录各项服务成本和收入情况,确保定价成本项目真实、合规。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严格规范服务行为;依法加强对非基础服务项目收费的监督管理,遏制过高收费;采取综合监管手段,严肃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各级发展改革、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日常监测,定期开展成本调查,及时准确掌握市场变化和行业运行情况。建立收费政策定期评估制度,各殡仪馆应每三年对殡仪服务基础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范围包括成本变动、收费行为规范、服务流程落实、惠民政策执行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并形成评估报告,于评估年度10月31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做好政策衔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市级统一制定和批复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前,暂按市、县区制定的收费标准及现有价格水平执行,在此期间各级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本通知未尽事项,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领域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235号)执行。


附件:山东省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山东省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服务内容
1遗体接运遗体接运车从指定地点将遗体运至殡仪馆,包含但不限于收敛、抬尸、遗体消毒、尸袋、装卸、运输等服务。不包含跨区域运输遗体(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2遗体存放殡仪馆以低温冷藏方式保存遗体(一般不超过3日 )。
3遗体告别殡仪馆提供的遗体吊唁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吊唁场地及音响、冷藏棺、绢花、花圈等租(售)服务,遗体基础的面部消毒、清洁、口眼闭合、发型服饰整理等服务。
4遗体火化使用火化机对遗体或遗骸、残肢进行焚化,包含但不限于遗体入炉、骨灰拾捡、骨灰装盒(袋)、骨灰袋等服务。
5骨灰寄存殡仪馆提供的骨灰暂存服务(一般不超过1年)。
6生态安葬以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保留骨灰的方式处置骨灰,以及以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等方式处置遗体、骨灰。
7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提供的、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提供的以格位一次性安葬骨灰的服务。

备注:上述殡葬服务基础项目的服务内容,均包含相关行业管理规范要求提供的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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