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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646-30/2012-1206003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2/12/06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消费投诉典型案例:特价商品也应退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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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沂南县城的张女士在县城某超市购买了一台特价促销的加湿器,使用两周后加湿器不再喷雾,张女士找到超市要求退换,超市以“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了张女士的要求,张女士遂来到12315中心申诉。 临沂市工商局12315执法人员接到申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在超市进行现场调解。执法人员向超市负责人讲解了“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超市负责人在了解到其行为不合法后,为张女士更换了一台同款加湿器,并表示立即废除超市这项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经营者出售商品前,就已经告知消费者该商品是存在一定质量问题的瑕疵品,否则不能以打折为由,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属于格式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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