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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582-10_C/2015-0718024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5/04/10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市环保局规范重点污染企业备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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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环保局印发《关于做好重点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和停产治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限期治理和停产治理企业备案程序。 《通知》明确了建设项目准入要求。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属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一律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落实“三同时”制度前,不得批准或擅自恢复建设、生产。 限期治理整改完成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向县区环保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环保部门收到备案申请,要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接受备案意见。不予备案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以及再次备案的期限。 停产治理企业整改方案经县区环保部门审核后,报市环保局备案,并向社会全文公开。按照方案完成整改后,经县区环保部门审核,向市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试生产一般不超过3个月,届时能够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15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经县区环保部门审核后报市环保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继续停产治理。 各级环保部门将对限期治理、停产治理企业履行限期治理、停产治理措施的情况实施督察。对限期治理期间、试生产期间仍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企业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的,以及停产治理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试生产的、试生产结束后15日内未履行备案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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