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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95175960-02_gzdt_/2018-0123003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地震台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8/01/23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市地震局对取消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扎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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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沂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2017年第三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的通知》,我局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取消,改为内部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后续监管工作,我局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人员进行研究,严格制定后续监管措施。 一、严格按照《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要求,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对全市的地震监测设施保护工作做好内部审核。 二、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第三十二条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我局将进一步明确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将全市地震监测站(点)基础信息与城乡规划等部门共享,如有调整,及时报备。 三、在地震监测环境内部审核阶段,我局将针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情况,由监测预报科、震害防御科等科室积极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坚持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发挥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内部审核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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