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公开 >> 正文
索引号 004448478-10_B/2016-0801001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目录 业务动态 发布日期 2016/08/0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我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比例阶段性降至1.3%
我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比例阶段性降至1.3%

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新开工工程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比例由2.6%下调至1.3%。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筹集后再拨付建筑企业,即建筑企业在承接建筑工程时,由建设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养老保障金,然后按照一定比例拨付建筑企业,专门用于建筑工人办理社会保险。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取的范围包括:凡在我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及安装、建筑装饰、桩基础、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建设、道路桥涵等工程项目均应按规定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简称劳保金)。

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政府〔2016〕10号文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新开工工程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比例由2.6%下调至1.3%(即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的1.3%计取)。2016年5月1日前建设单位已与建筑养老金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合同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拨付方面,2016年5月1日之后新收取建筑养老金的项目,本省建筑企业按承担工程实收额的90%拨付,省外企业按承担工程实收额的50%拨付;2016年5月1日前已收取建筑养老金的项目和2016年5月1日之后结算《建筑养老金分期缴纳合同》的项目,如企业已取得《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仍按原拨付政策进行拨付。如企业之前未取得但在2016年5月1日后办理了管理手册的,本省企业、外省企业建筑养老金拨付分别按照50%、30%标准进行拨付。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