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公开 >> 正文
索引号 004448646-30/2012-1217007 发布机构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开目录 业务动态 发布日期 2012/12/17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苍山县工商局关于解决农资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苍山县工商局关于解决农资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农资问题在工商和消协部门受理的商品质量纠纷中,数量不断增多。农资纠纷往往涉及人数多,经济损失大,调解农资纠纷起到维护农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苍山县工商局对几年来调解农资纠纷情况进行系统调研,旨在为各地工商部门调解农资纠纷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苍山县工商局受理农资纠纷情况

农民购买种子、肥料、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后,出现农资纠纷的几率不是很高,与普通商品质量纠纷相比,农资纠纷经济损失比较高,维权涉及环节比较多,成功调解的难度更大。

从2010年—2012年苍山县工商局及消协受理农资纠纷看,2010年受理农资纠纷18件,其中种子纠纷3件,肥料纠纷10件,农药纠纷3件,农膜纠纷2件,成功调处纠纷13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87万元;2011年受理农资纠纷23件,其中种子纠纷8件,肥料纠纷9件,农药纠纷5件,农膜纠纷1件,成功调处纠纷17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95万元;2012年受理农资纠纷22件,其中种子纠纷10件,肥料纠纷7件,农药纠纷5件,成功调处纠纷12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16万元。

苍山县是个蔬菜种植大县,发生的农资纠纷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季节性不明显。由于苍山县蔬菜种植面积大,一年四季使用农资几乎不中断,因此农资纠纷的发生在春夏秋冬季节都会出现。

二是群体纠纷比较多。由于农民购买农资存在集中性特点,因此农资纠纷往往涉及几户、几十户,甚至上百户。

三是农民解决纠纷的途径比较乱。由于农民群众法律意识较淡薄,在出现农资纠纷后,经常找村干部、镇领导,甚至引发集体上访的局面,工商、消协部门需要加强引导。

二、解决农资消费纠纷的几点做法

一是主动介入农资纠纷。苍山县工商、消协部门提高对农资集体纠纷的重视程度,积极开展“一会两站”进农村活动,不断拓展农村维权网络建设。引导广大农民在出现涉农纠纷后,主动向工商、消协部门提出申诉或投诉,理性地走上依法维权的道路。在成功调解农资纠纷基础上,对没有向工商、消协部门寻求帮助的农户,引导他们与农资经营者自行和解,按照同样的标准获得赔偿。

二是实施农资纠纷快速调查。根据农资纠纷争议金额大、证据难固定的特点,建立健全农资纠纷快速受理调查制度。在第一时间成立专门工作组,深入田间地头对农作物损失情况开展实地调查,并通过拍照、录像、询问等方式进行取证,详细统计受损农户数量、农作物受损面积、购买农资的货值金额,并由调查人员、村委负责人和农民现场签字、按手印确认,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三是完善农资纠纷调解机制。苍山县工商、消协部门加强与农业、司法部门的联动,建立健全社会“大消保”体系,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农资纠纷调解。优化农资调解工作流程,开展实地调查、委托鉴定、依法调解或调诉对接,在农资质量鉴定、经济损失评估、纠纷责任认定、开展纠纷调解等方面,逐渐摸索出一条运作良好的途径。

2010年,苍山县工商、消协部门联合调解158户菜农农膜质量纠纷,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70万元,2011年通过调诉对接成功解决89户菜农农药质量纠纷,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73.7345万元,两起案例连续被评为2010年度及2011年度山东省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三、解决农资消费纠纷存在的难点分析

一是农民对工商、消协部门解决纠纷的依存度相对较低。与普通商品相比,农资使用者往往损失较重且承受力较弱,纠纷表现复杂且时效性强。农资纠纷由于涉及金额大,解决渠道多,有些农民没有将希望全部寄托在工商、消协部门,可能同时向质监、农业、司法等部门寻求解决途径,甚至希望通过上访、群访等途径来制造影响,促进事情尽快得到解决。

二是解决农资纠纷的法律依据明确度较差。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但农资与普通商品不同,包修、包换、包退等“三包”规定并不能直接适用,因此调解农资纠纷时不能仅仅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应该更多地从《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专项法律法规中寻求依据,更好地保护农民群众的权益。

三是解决农资纠纷的影响因素多。农作物出现损失,与气候、土壤条件、栽培技术等多方面因素都存在一定的关系,在出现绝产的情况下确定影响因素都相当困难,在造成减产的情况下确定影响因素更难。由于农民受栽培习惯、种植技术、接受新事物能力等原因限制,有些纠纷属于栽培管理原因造成,与农资质量没有必然联系。在出现农作物受损后,农民申请田间鉴定不及时,容易错过农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在技术上难以鉴别质量纠纷起因。

四是消费者自身影响农资纠纷的解决。因农资纠纷涉及人数多,容易在解决纠纷途径、维权费用分摊等方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影响维权的效果。有的农资纠纷案件调解中,工商、消协部门做了很大努力,经营者愿意赔偿农民合理的预期收益,因当事双方主观因素影响,态度出现反复,对纠纷处理造成不利的影响。

四、对解决农资纠纷的建议

一是加强对农资经营者的指导与监督。在农资纠纷中,有一些是由于经营者擅自购进未在本地试种推广应用的种子,推荐不当引发的农业生产事故,或者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农民在操作时剂量不准、混用不当、敏感时期使用、滥用错用或者误用农药等。应开展针对农资经营者的专题培训,采取集中约谈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职能,引导农资经营者诚信经营,自觉执行“两账两票一书一卡一留样”制度,大力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对擅自送农资到田间、到地头的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尽量将农资纠纷发生的概率降至最低,为农民购买农资提供放心环境。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促进农资纠纷的调解。工商、消协部门要加强密切配合,建立12315申诉举报中心、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及消协办的沟通联系,完善内部联动维权机制。在农资质量纠纷鉴定工作中,消协部门要与农业、质监部门完善交接机制,简化调处工作程序,及时委托相关部门,开展质量检测、技术鉴定、责任认定。在农资纠纷调解无效时,要通过调诉对接机制,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的有机结合,妥善解决农资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三是创新方式维护农民群众权益。在调处农资纠纷时,要将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积极摆脱传统思维方式的困挠,及时准确地为纠纷问题找出原因。要熟练农业生产资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选择利于维护农民权益的法律法规。经营者与农民群众达成协议或者做出承诺的,要监督经营者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工商部门对经营者做出的限制农民合法权益、减轻自身责任或者加重农民责任的“霸王条款”格式合同进行依法查处,引导农资经营者与农民达成调解协议。

四是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消费提示。要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农资消费警示及维权案例,同时开展农资维权宣传下乡活动,积极向农民朋友宣传农资商品维权常识。引导农民购买农资产品时注意索要发票,妥善保管相关样品,一旦出现农资纠纷能够提供有利证据。在出现农作物损失后,及时采取各种防控手段,迅速控制农作物事故,严防事态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在解决农资纠纷时,采取与经营者和解,请求工商、消协等部门调解,或者仲裁、诉讼等途径,走依法维权的道路,实现农资纠纷的顺利解决。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