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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4448873-10_F/2014-1222004 发布机构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公开目录 业务动态 发布日期 2014/12/2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一起“移位”违法建设案件
一起“移位”违法建设案件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市民对新楼盘环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许多开发商在开发楼盘过程中也非常重视环境亮点的建造和宣传,甚至违反规划设计擅自将建筑单体“移位”重新布局,用以来提升环境亮点和小区品味;对于如何查处违反规划擅自“移位”的违法建设,这给城管执法人员带来了新课题,下面结合一起案例谈谈几点想法。

一、基本情况

临沂某小区位于滨河大道西岸,该小区用地面积18841平方米,共规划设计建筑单体7个,建筑层数为5个3F+1、1个6F+1和1个2F+1公建楼,总建筑面积20565平方米,容积率为1.10,绿化率为35%,建筑密度为21.5%,后退滨河大道道路红线70米;建筑单体布局形式为每2栋楼并列排列,楼间距为3米,小区内东面设计3米环小区道路;小区周围环境优雅,东面濒临临沂“五星级”滨河景区、有“亚洲第一之称”的人工橡胶坝聚成的广阔水面,绿树成荫,令人心旷神怡,可以说该小区是一个位置优越、档次高档、环境优雅的小区。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为了业主亲近广阔水面,最大限度地形成视觉眺望沂河之势,未经变更审批擅自将东面的2#、3#两个楼体擅自向东移位3米,形成违法事实。

二、调查取证

(一)发现问题。对于“移位”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就单个建筑单体进行勘验是无法发现其违法行为的,只有等到该小区全部楼盘主体定型定位(建筑规模小)或者某个单体周围参照物全部定型定位时,才便于发现问题。执法人员通过该小区的规划总平面图,详细解读规划内容,一一对照现场建筑物定位布局,非常直观的发现2#楼与6#楼之间、3#楼与5#楼之间楼间距分别延长3米,2#楼、3#楼东端紧邻用地边界,环小区道路被楼体占用,遂进行立案调查。

(二)调查勘验。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收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审批表等有关材料;要求开发公司出具详细的建设工程情况说明,该说明内容包含原规划内容、实际建设情况、违反规划的原因等主要情况并加盖公司公章。同时执法人员对现场建筑单体及周围参照物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分别用标识、数据详细记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以及建筑物“移位”后实际建设情况。这样证据的收集完成,违法事实基本调查清楚。

(三)完善证据。笔者认为虽然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是在证据方面仍存在“瑕疵”。如果当事人出具的建设工程情况说明与执法人员的调查勘验不是完全吻合,那么违法事实的证据调查就不是确凿的;如果只用直观手段搜集证据材料,缺乏每个建筑单体“移位”后的准确定位数据,证据的搜集也是不精确扎实的。随后执法人员及时向市规划局函告该违法事实,让规划部门对“移位”违法事实进行权威认定;同时邀请规划测绘部门(或规划施工放线部门)依据“后退滨河大道道路红线70米”这一重要数据规定进行测绘,确定每个建筑单体“移位”后相关数据发生变化的准确数据。这样这两栋楼的“移位”违法事实就确凿无疑了。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学习。在开展建设工程规划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多数遇到的违法建设行为非常明显、便于发现,往往采取宏观手段就可以调查完毕;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出现了许多微观的违法建设行为,如“移位”、“层高变化”、“局部延伸”、“造型奇异”等问题频繁出现;许多开发商为争取利益最大化和吸引眼球,开始打擦边球,在违法形式、违法手段等多方面新情况层出不穷,这就要求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强化培训,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对建设工程的各类审批图纸,要会看、会用,做到对每个规划设计“部件造型”和“部件数据”了如指掌,才能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无死角、无盲区、无空子。

(二)建立机制。笔者认为违法建设案件标的物特殊性强、处罚数额高、社会影响广,在依法立案查处过程中,需要确凿的事实、严密的证据链、科学的证据收集手段,特别是在调查取证、事实认定、造价评估等重点环节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多方联动机制,突破传统的调查取证模式,有必要积极引进第三方参与,如规划部门、施工放线部门和资产评估部门,他们可以从专业角度提供出合理性强、公信度高、手段科学的证据材料,纳入案件证据链,为案件的依法处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合理规划。从本案来看,开发商违反规划的目的并不同于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常规的做法,只是建筑物“移位”后使业主的居住环境更好、更适宜居住。笔者建议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过程中,多实地考察一下每个地块的位置、周围环境,积极与开发方进行沟通交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考虑,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在本案中,如果规划部门充分考虑到小区濒临滨河景区和沂河广阔水面,做出合理规划设计,此处违法行为就会避免。

(该文发表于2014年12期《城建监察》法制方圆栏目 作者/彭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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