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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603-03_G/2017-080300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物价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7/08/03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我市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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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文件要求,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出台文件(鲁价费发(2017)58号)降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涉及四部分内容:(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征占用地补偿(二)开采矿产资源的按照建设期间、开采期间不同情况计征补偿(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接通知后,市物价局及时通知各县区物价局及市水利局相关收费单位调整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此规定自2017年7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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