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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603-03_G/2013-0318002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物价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3/03/18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临沂市物价局召开幼儿园收费论证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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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市物价局召开《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论证会,市物价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议。会议介绍了幼儿园收费存在的问题,规范幼儿园收费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其必要性。市教育局负责同志对相关教育收费政策进行了说明。22位市民、幼儿园经营者、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专家对实施细则进行了深入探讨。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实施细则》着重从以下五方面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 一是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明确将幼儿园收费统一为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强调了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降温费、取暖费。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格规定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二是明确了定价管理机制。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定价,报县区价格、教育部门备案,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由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对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可在公办幼儿园相应类别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 三是明确了退费管理规定。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15天(含节假日)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不退(转)园因故缺勤的,根据幼儿入园考勤情况,幼儿在园时间10个工作日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在园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的,不退费;因幼儿自身原因造成整月不能正常入园,且未办理退(转)园手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半月收取。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四是建立民办园收费备案制度。建立民办幼儿园收费调整备案制度,民办幼儿园收费调整后要报县区价格、教育部门备案,并经物价部门收费公示审核后执行,备案后一年内不得变动,如需调整标准,应当在下一年度重新备案并公示后方可执行。 五是明确了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规定幼儿园按照统一的《幼儿园收费公示表》格式,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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