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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398-12_A/2014-1014003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4/10/14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申五项要求进一步净化音频、荧屏、银幕和网络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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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净化音频、荧屏、银幕和网络环境,营造广电行业良好的从业氛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申五项要求。 一是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二是各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在电视视频点播、电视回看等业务服务中,暂停播出(点播)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电视节目。 三是城市电影院线、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院线和电影队暂停放映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 四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暂停传播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微电影和各类节目,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剧、微电影;不得制作传播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网络视听节目。 五是在广播影视对外交流中,暂停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节目的赠送、销售和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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