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公开 >> 正文
索引号 004235018-08_E/2012-0503002 发布机构 临沂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公开目录 业务动态 发布日期 2012/05/03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市旅游局创新举措规范“旅游直通车”运营
市旅游局创新举措规范“旅游直通车”运营

我市是人口大市,商贸物流发达,市民出行能力较强,为争夺市场,外地旅游企业纷纷在临沂设立办事处,从事旅游宣传促销、协调联络、售后服务等业务工作,这些办事机构俗称“旅游直通车”。许多“直通车” 暨没有独立经营的资质,也不挂靠正规旅行社,甚至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存在着“散、乱”现象,给旅游监管带来很大难度,对临沂旅游市场秩序造成了一定干扰。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游客权益,维护临沂旅游形象,市旅游局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走出了一条规范“旅游直通车”运营的新路子。

一、出台管理办法,提供管理依据。在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市旅游局参照省旅游局的《旅行社条例》和《外省旅行社驻鲁办事处管理办法》,出台了《外地旅游企业驻临沂办事处(直通车)管理办法》,对“旅游直通车”办公场所、业务经营范围、禁止行为、管理和服务程序、处罚措施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确保“旅游直通车”管理有章可循,从而将“旅游直通车”纳入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成立组织机构,开展日常管理。成立临沂市“旅游直通车”服务中心,抽调3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相关服务与管理工作。具体把好四个关键环节,一是资料审核。外地景区或旅行社在临沂境内设立办事处必须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书、责任担保书、景区《营业执照》副本或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办事处负责人身份证明等。由“旅游直通车”服务中心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二是察看办公场所。规定“旅游直通车”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并依托本市旅行社开展业务。三是登记备案。资料审核通过后,由市旅游监察大队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满一年后须重新备案。四是面向社会公示。备案后,由监察大队在媒体或旅游政务网上予以公示。公示七天后,向其发放《驻临沂办事处备案登记证》,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目前,全市共批准设立“旅游直通车”27家。

三、加强监督监察,严查违法行为。《外地旅游企业驻临沂办事处(直通车)管理办法》划定了旅游直通车业务范围,允许旅游直通车代表设立的景区或旅行社、与其合作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为游客购买机(车船)票、组织游客登机(车船)、处理旅游纠纷与投诉等。同时,明确规定旅游直通车不得直接面向游客开展组团业务,不得代表其他旅行社或经营单位从事旅游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旅游业务,不得有违反《旅行社条例》及相关法规的活动。对“旅游直通车”的经营行为,由市旅游监察大队进行监督监察,一旦发现超范围经营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对未备案的办事机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取缔。

四、发挥纽带作用,主动搞好服务。对登记备案的“旅游直通车”,服务中心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主动地为他们搞好服务,帮助他们策划宣传推介活动,协调市内新闻媒体开展相关宣传营销,并且在临沂市旅游政务网上专门设置了“旅游直通车”板块,建立了一个“旅游直通车”信息服务平台。对市里出台的各种政策、规定和有关会议精神,也及时向“旅游直通车”传达通报,便于他们及时掌握情况、了解信息。这一系列的服务举措,赢得了广大“旅游直通车”的信任和好评。

“旅游直通车”规范运营以来,有效地排除了旅游市场上的各种干扰和隐患,规范了旅游市场秩序,维护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