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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4448443-03_F/2013-0427002 发布机构 临沂市统计局
公开目录 业务动态 发布日期 2013/04/27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沂南县对乡级普查经费实行乡筹县管
沂南县对乡级普查经费实行乡筹县管

按:沂南县扎实推进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特别是对乡级普查经费采取乡筹县管的做法值得全市学习借鉴,可参照执行。现将其乡筹县管的主要做法予以摘发。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要求,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经费预算。聘用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补助经费由市县乡按1:1:1的比例分担。沂南县在认真落实县级普查经费的同时,对乡级普查经费实行乡筹县管,保障了基层普查经费,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了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主要做法是:

一是统一乡镇筹集标准。各乡镇依据2012年末的户籍人口数,按照户籍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筹集普查经费并纳入乡镇财政预算。

二是集中管理普查经费。各乡镇筹集的普查经费由县财政集中管理,县财政根据普查工作进度和实际需要及时从乡镇(街道、开发区)可用资金中划拨,保证普查经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用时能用、有效使用。

三是高效使用普查经费。乡镇按户籍人口人均1元筹集的普查经费中,0.5元用于“两员”报酬,0.2元用于办公经费,0.3元用于县集中审核和编码工作,保障“两员”报酬落到实处,保障普查机构正常运转,保障普查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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