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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515-05_Z/2014-0327002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4/03/27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经济开发区出台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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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经济开发区为及时有效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制定出台了《平邑经济开发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对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严格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对象是各村居(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社区)主任;各工作区书记;开发区各办局等相关职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 《办法》明确,村居(社区)负责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对违法建设行为,负有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和积极协助查处的职责,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公安等行政主管及执法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应当通力协作,互相支持和配合。 《办法》明确对参与或实施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监管不力、对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不积极配合,纵容、包庇、隐瞒本辖区违法建设等行为的,给与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规定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公安等行政主管和执法部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行为查禁不力、违法出租、转让土地、为违法建设提供便利条件等9种行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需要给与责任追究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的出台为切实规范建设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坚决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纪律和制度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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