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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527328-09_E/2013-0528006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3/05/28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实行县级领导汛期包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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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平邑县委、县政府根据省、市各级《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汛期县级领导包地下矿山责任制,加强汛期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日,县委、县政府下发有关《通知》,在全县继续实行县级领导汛期包地下矿山责任制,由县安监局确定一名联系人,此项工作作为今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一项长效机制。 通知要求,各包矿领导在汛期期间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调度并做好详细记录。督促地下矿山企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加强预案演练和应急值守,切实做好防汛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地下矿山“逢大雨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等规定。密切关注本地气象预报,一旦预报有大到暴雨或矿井范围内连续降雨超过50毫米,必须监督矿山立即停产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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