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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4448603-03_G/2013-1106002 发布机构 临沂市物价局
公开目录 业务动态 发布日期 2013/11/06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物价局出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临沂市物价局出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制度化、合法化、规范化,临沂市物价局出台《临沂市物价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临价办发〔2013〕142号),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过程中的一系列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是明确规范性文件范畴。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具体定义,界定了规范性文件的范畴。同时对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等事项;涉及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事项;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

二是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公开透明。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过程公开、民主参与,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众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三是对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审议、备案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职责分工。明确起草科室负责完善规范性文件起草文本及其说明;综合法规科负责起草文本的修改、协调,并提出审核意见;规范性文件审稿文本经局办公会审议修改通过后,由局主要领导签发。

四是建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和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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