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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89X-04_A/2014-053000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财政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4/05/30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市财政四措并举扎实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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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节基金对调控市场价格、稳定市场秩序、补贴低收入群体,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我市自今年2月份开征价格调节基金,截至目前已征收2600多万元。 一是严格界定征收范围。根据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均需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由市财政负责代征。在征收过程中,市财政严格界定征收范围,确保以上项目一律按规定标准缴纳。 二是实行多部门联动。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收取,市财政本着“集中收费、方便快捷”的原则,联合物价、规划部门下发了《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征收流程和各部门职责。加强与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的配合联动,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等环节层层把关,堵塞价格调节基金流失漏洞,做到应收尽收。 三是严格把好减免关口。对申请减免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市财政会同物价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予以批准的,明确减缴、免缴具体数额和期限;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未经市政府批准,一律不予减免。 四是建立收费监管机制。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时,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并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及时汇总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情况报表,建立工作台账,定期与规划部门核对缴费明细,从源头上杜绝漏缴、错缴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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