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004448478-10_B/2015-033000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5/03/30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市住建局:推广预拌砂浆 降低扬尘污染 |
|
|
|
市住建局把推广应用预拌砂浆作为降低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自3月23日起,市住建局在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市政、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工程在内的施工现场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在招标时应当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要求使用预拌砂浆。设计单位依据产品标准设计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送审的工程设计文件,严格审查预拌砂浆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审查意见,并责令改正,对未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不予审查通过。施工单位严格执行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和质量控制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管,并将应用预拌砂浆作为文明施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不定期专项检查。监理单位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质量控制进行日常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对应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通过,散装水泥管理部门不予返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加大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执法力度。加大对“禁现”区域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严禁工地现场堆放用于现场搅拌的砂、水泥等原材料。对在“禁现”区域内违规现场搅拌砂浆的,依据《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第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计入企业不良记录予以诚信扣分。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得参与建设工程评优活动。 |
| 【关闭窗口】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