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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4448646-02_Z/2016-0812002 发布机构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开目录 业务动态 发布日期 2016/08/1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市工商局局长彭林东走进行风热线直播间
市工商局局长彭林东走进行风热线直播间

8月10日上午,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彭林东走进市广播电视台行风热线节目直播间,宣传工商机关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定和具体措施,接听处理了打进热线电话的群众咨询反映的事项。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综合监管科和消费者投诉中心负责同志共同走进了直播间。

彭林东在节目中指出,国家工商总局于2014年3月15日颁布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其立法目的是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商部门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和行为三方面进行监管规范,涵盖了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全部经营活动,包括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各类营利性服务。

彭林东在节目中说,当前网络市场常见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9种,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和服务时,要认真加以甄别,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一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是违反企业登记管理相关规定,伪造或冒用公司名称的行为;三是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误导消费的行为;四是利用网页发布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企业或商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五是恶意诋毁,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六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七是未经许可,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八是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泄露或出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九是利用格式合同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彭林东介绍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网购售后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格式合同管理等方面。一是收货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数字化商品、报纸和期刊等除外。二是网络经营者不得擅自发送商业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三是不得借助不公平格式合同强制交易: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由于网上销售的商品品种繁多,商品质量参次不齐,消费者又不能现场查看,所以在通过网络购物的时候应该特别小心。在这里我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首先应该尽量选择网店首页醒目位置有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网店。其次应该保留好购物凭证,以便于出现问题后方便维权,购物凭证包括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也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如果消费者在网购时,不慎买到了假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维权:一是与店家进行沟通,达成退货或者退款协议。二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客服进行投诉;三是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彭林东还说,近期我们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方案、约谈第三方平台、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深入开展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进行了安排部署,按照"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的总体思路,突出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监管、质量监管、加大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创新监管执法和维权方式,着力构建线上线下全覆盖、全业务领域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监管工作新格局,尽最大努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去年以来,全市工商部门网上检查网站、网店32742个,实地检查网站、网店经营者1570个,删除违法信息244条,责令整改网站99个,查处违法案件207起,罚没款96.12万元,有力地打击了网络市场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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