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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646-02_gzdt_/2012-0409004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2/04/09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市工商局组织参加全国工商系统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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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全国工商系统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姚明,调研员王加庆出席市局分会场会议;王加庆在会后作了讲话,就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做了进一步强调和安排。市局公平交易局、法制科、消保科、消协办主要负责人,合同科全体人员;批发城、兰山、罗庄、河东、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分管局长,公平交易局、法制科、消保科、市场合同(合同)科、消协办负责人及工商所长参加了市局分会场会议。各县局和临港分局局长、分管局长,公平交易局、法制科、消保科、市场合同(合同)科、消协办负责人及工商所长在各自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甘霖出席会议并讲话,她在讲话中表示,将利用今年一年时间,突出重点,依法行政,力求初步达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遏制格式条款违法行为的目的。并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在此次专项行动中,要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用准用足,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地方立法,对本地区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做出进一步规范,依法查处消费领域格式条款违法行为;同时,要把规范格式条款与打击合同欺诈、加强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等结合起来,着力推进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常态化。 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格式条款因其便利性和经济性,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但也有不少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而,这类条款也被公众称为“霸王条款”。 工商总局决定,这次专项整治,主要针对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网络、金融、房地产、装饰装修、物业管理、汽车销售及维修、旅游、运输、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等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中的合同格式条款,重点查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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