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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515-05_Z/2015-011900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5/01/19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沂南县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全程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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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山东省沂南县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思想,日前,以政府2015年1号文件的形式制定下发了《沂南县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15年1月1日实施;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工作力度,监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情况,有效预防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办法》规定,土地受让人在确认成交后,与出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协议书》,按照标准向财政缴纳保证金,并持土地资料文件到发改、环保、规划、住建局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开工前到国土部门申报开工,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定点放线,核查面积,符合开工条件的进行备案登记。对没有建设项目开工申报备案表的用地,由国土局函告供电、市政、房管、工商、金融、公路、交运等部门,不得办理和核准有关手续;对用地信息公示不及时、不按期开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发出书面警示,拒不改正的,国土部门将信息录入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利用诚信档案,向社会公示,同时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扣除保证金。《办法》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应定期向国土部门报送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监管部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及时掌握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合同和执行决定书的情况。 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的,由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依法追究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律责任;《办法》还规定,诚信档案记录有不良行为的土地使用权人,在2年内不得参加本区域内的土地交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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