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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95171572-06_A/2015-0216005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5/02/11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山东省明确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归畜牧部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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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向省农业厅、盐务局转发了省编办《关于明确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经营使用主管部门的审理意见》,明确“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应作为饲料添加剂由农业(畜牧)部门依法管理。” 《意见》指出,为加强管理,农业(畜牧)部门可责成相关企业参考食盐管理方式,建立专门生产、经营、使用台账,一旦出现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挪作他用的情况,盐务部门可根据台账进行追查。 2月10日,市畜牧局转发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明确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县区畜牧部门严格按照省里规定,依法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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