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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4235018-08_E/2012-0821001 发布机构 临沂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公开目录 业务动态 发布日期 2012/08/2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旅游局在全省率先出台外地旅行社驻临沂市旅游办事处服务管理办法
临沂市旅游局在全省率先出台外地旅行社驻临沂市旅游办事处服务管理办法

近日,经专家论证,《外地旅行社驻临沂市旅游办事处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并向临沂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该办法对“外地旅行社驻临沂市旅游办事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经营范围、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确立了管理服务一体化的工作原则,在全省乃至全国走出了一条规范管理“外地旅行社驻临沂市旅游办事处”运营的新路子。

一、成立组织机构,开展日常管理。市旅游局成立临沂市旅游服务管理办公室,抽调3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相关服务与管理工作。具体把好三个关键环节:一是资料审核。外地旅行社在临沂境内设立办事处必须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书、责任担保书、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办事处负责人身份证明等。由临沂市旅游服务管理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二是察看办公场所。规定“旅游办事处”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并依托本市旅行社开展业务。三是面向社会公示。提交的材料经核实合格后,由临沂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临沂旅游政务网面向社会公示,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目前,全市共批准设立“旅游办事处”28家。

二、加强监督监察,严查违法行为。《外地旅行社驻临沂市旅游办事处服务管理办法》划定了旅游办事处业务范围,允许旅游办事处代表设立的旅行社,与其合作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为游客购买机(车船)票、组织游客登机(车船)、处理旅游纠纷与投诉等。同时,明确规定旅游办事处不得直接面向游客开展组团业务,不得代表其他旅行社或经营单位从事旅游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旅游业务,不得有违反《旅行社条例》及相关法规的活动。对“旅游办事处”超范围经营或者违法违规行为,临沂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旅行社条例》和《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发挥纽带作用,主动搞好服务。旅游服务管理办公室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主动地为“旅游办事处”搞好服务,帮助他们策划宣传推介活动,协调市内新闻媒体开展相关宣传营销,并且在临沂市旅游政务网上设置了“旅游办事处”板块,建立了“旅游办事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他们传达市里出台的各种政策、规定和有关会议精神,便于及时掌握情况、了解信息。这一系列服务举措,赢得了广大“旅游办事处”的信任和好评。

对外地旅行社驻临沂市旅游办事处实施规范管理以来,外地旅游办事处设立过多、过滥、过乱的现象得到遏制,其经营行为得到全面规范,旅游投诉大大减少,服务质量显著提升,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临沂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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