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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646-30/2013-1223008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3/12/23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样机出现质量问题也应履行三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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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市民王先生向批发城工商分局投诉,他于2012年9月,在某家电市场购买了一台打折的某品牌冰箱样机,今年5月份先后出现三次故障,找到经销商后联系该品牌冰箱售后服务部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王先生依据"三包"有关规定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但经销商以样机无法退换为由不予退货。无奈之下,王先生请求工商部门尽快协助处理。 接到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经销商进行调查处理。同时与该品牌冰箱服务总部及临沂区域售后取得联系,咨询厂家"三包"服务事宜,并调取了王先生的冰箱维修记录。 通过调查,工商人员发现,按照国家商品质量三包规定,家用电冰箱三包期限整机为一年,其主要部件为3年(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蒸发器、电磁阀、过滤器、冷凝器、毛细管)。王先生的冰箱连续维修两次以上且在"三包"期内。由于"样机"在出售时属于正常商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列产品(其中包含冰箱),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记录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规定收取折旧费(冰箱折旧率为0.05%每日)。 在调解中,工商人员向经销商宣传了国家关于家电产品消费维权和退换货的法规、经营者应履行的责任义务和服务单位维护商业信誉的重要性。经过耐心沟通和政策宣传讲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经销商同意为王先生办理退货手续,并不再收取折旧费,王先生不再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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