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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646-30/2014-0225007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4/02/25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隐瞒商品缺陷 消协调解换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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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张先生在某电子科技广场看中了一款标价为1200余元的手机,外观新潮,价格也比较适中,经过导购员介绍后,感觉手机功能也很齐全,于是当场买下。使用几天后发现,该款手机存在一个很大缺陷:关机后次日再开机时,时间日期需要重新设置,给张先生带来很大的不便。张先生认为该款手机有缺陷,售货员在介绍时没有明示有这样的问题,找到经销商要求换货。导购员说这款手机的程序就是这么设置的,产品说明书上已经注明了再开机需重新设置时间日期的现象,没办法换货。张先生与经销商多次交涉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投诉到了批发城消协。 批发城消协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该商场及经销商取得联系,经现场调查了解,确认张先生投诉情况属实。导购员承认该款手机确实存在此种现象,说明书中有明确说明,是消费者没有看清楚。张先生认为,如果售货员事先告知会出现此类现象的话,自己就不会选购这款手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力。"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受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力。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据此,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导购员应有告知义务,导购人员只介绍其款式、功能等优点,而未说明其存在的缺陷,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经调解做出协议,经销商向消费者道歉,并免费更换一部同价格的其他品牌手机,双方对结果都感到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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