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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603-03_G/2012-0620002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物价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2/06/16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临沂市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听证会顺利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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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规范保障性住房价格行为,促进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市物价局起草了《临沂市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6月15日上午,在荣华大酒店举行了《办法》听证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经济专家、法律专家、市民代表、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和购租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代表以及来自市发改、人社、民政、住建、规划、房产、国土、环保、财政、国税、地税、银行、消协等部门单位的人员,共27名代表参加了听证会。 会上首先对《办法》的起草过程、依据和主要内容作了介绍。随后,27位代表从不同视角对《办法》中保障性住房价格构成要素、成本核算办法、保障性住房基准价格的浮动幅度、超面积部分计价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等内容作了发言,提出了意见建议。市物价局对部分代表提出的问题作简要解释和说明。 保障性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其他市政府规定的政策性保障住房。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目前,临沂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社会力量参与度比较高,建设主体多元化,建设管理是松散型的,这有利于吸引社会投资,减轻政府压力。但是,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价格管理面临许多问题和难题亟待解决。一是现行政策规定太笼统,不具体。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特别是价格管理的政策,存在文件套文件、文件转文件,且文件规定过于宏观、宽泛,缺乏具体操作性。二是相关规定政出多门,不统一。保障性住房建设涉及发改、国土、建设、规划、房产、税务、财政和物价等部门,各自都有相关政策规定,个别部门和部分县区之间存在对政策不同解读,各行其是的现象,最终影响到价格制定的公正性。三是现行政策规定存在盲区。由于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主要依靠社会投资,企业市场运作,价格行为具有明显特殊性,国家现行政策多为普遍性原则,具体规定包括不全、存在盲点。因此,市政府统一研究出台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非常必要。 《办法》的出台,能够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统一政策,提高价格决策的透明度。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销售过程中涉及国土、建设、规划、房产、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税费和补偿费用标准进行统一规范,既有利于减少建设过程中不可预知的费用,制止乱收费,又能使建设者和购房者事先了解保障性住房价格形成机制,提高保障性住房价格社会认知度。二是规定了保障性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形式,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其他市政府规定的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构成要素和成本核算办法,这为科学合理定价奠定良好的政策基础。三是明确规定了保障性住房基准价格的浮动幅度和超面积部分计价办法,弥补前期政策缺陷。四是完善了价格管理制度。《办法》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保障性住房价格构成审核制度、价格成本监审制度、价格公示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规范保障住房价格行为,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监管,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保障性住房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市物价局将组织人员认真梳理,深入研究分析,对有价值的意见建议积极予以采纳,使《办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临沂实际,规范全市保障性住房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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