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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363-04_B/2016-101400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税务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6/08/01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临沂市国税局2016年7月份“12366”纳税服务热点问题汇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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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六、其他纳税事项(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 4月30日前开具的地税发票,现在发现开具有误,如何处理?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发票衔接工作的通告》(2016年第4号)四、2016年4月30日前,纳税人已经开具的地税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的,应当持主管地税机关证明开具(代开)红字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冲回后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当开具(代开)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涉及营业税税款退库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3.保险个人代理人如何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保险公司可采取集中代开发票的形式,按月或按季汇总代理人清单,注明其姓名、身份证号、代理费收入、是否为个体工商户等详细信息,并经代理人签字确认后,由保险公司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 1.对于代理费收入按月超过3万元(按季超过9万元)的个人代理人(不包括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需要单独汇总个人代理人清单,按规定代缴税款后,集中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对于代理费收入按月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个人代理人(不包括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需要单独汇总个人代理人清单,可以集中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缴纳增值税。 4.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如何计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上述条款,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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