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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478-10_B/2014-1114002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4/11/14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我市继续对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众供暖实行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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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暖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特别是对于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众的取暖问题,在采暖费的收费政策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我市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特困证》的居民家庭,采暖费按2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社会福利机构的采暖费用标准按照居民采暖收费标准执行。按照北城新区管委会的有关政策,还建群众分房后,连续3年供暖费用给予免缴,从第4年开始,供暖由还建群众个人承担。在一期范围内,已免费享受3年以上(不含3年)的还建群众自今年起不再享受,由个人承担;免费享受不足3年的还建群众,免费享受到3年为止,享受满3年后第4年由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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