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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4448646-30/2013-0320001 发布机构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开目录 业务动态 发布日期 2013/03/20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市工商局点评五类霸王条款
市工商局点评五类霸王条款

一、房屋中介

(1)“买受方如有反悔不买,或不按约定前来签订转让合同等其他行为,致使无法完成签订合同之情形,则购房定金由出售方全部没收,同时支付给中介公司佣金(总房款3%)作为居间方收取的从事中介业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该条款是在没有促成交易成功的情况下,要求支付佣金,违反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的规定。

(2)“因买受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或签订后未能履行的,出售方收取违约金并支付中介公司相当于没收违约金金额的50%,作为中介公司在委托期限内进行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的补偿。”

【点评】:该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排除了守约方依法获得违约金的权利,使中介公司无论是否居间成功,都可以获得报酬,明显与法律相悖。

二、商品房预售

(1)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点评】业主买了房子,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而交纳水、电、热、气是业主与这些公用事业单位订立的另外一个合同关系。此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

(2)开发商若延期交房,每迟交一个月,按购房者已付房款3%计算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购房者若未按期交清房款,开发商有权从购买者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点评】此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双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相差悬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属霸王条款。

三、物业服务

(1)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保留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的权利;

【点评】只要业主按照供水、供电合同交纳了水、电费,物业公司无权给业主停水停电。

(2)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点评】这也是物业公司免除自身保管责任的条款,既然物业公司已经对停放车辆收取费用,就属有偿的保管合同,按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银行贷款

“房屋抵押贷款,必须要买保险,受益人为银行。”这是银行发放贷款条件规定(车贷等都有此条款)。

【点评】:借款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需要办理保险或选择保险公司,此条款将银行和房地产商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且购买保险的投资者不是最大的受益者,一旦发生保险赔偿,银行将是第一受益人,而作为购买保险的消费者将是第二受益人,与民法公平原则相冲突。

五、商品销售

(1)公司主办本次活动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点评】商家的解释只是单方解释,其实质是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实现利益最大化,明显违反合同自由、主体平等的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2)本公司对活动礼品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出现质量问题请与礼品生产商联系。

【点评】赠与礼品是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个从合同,是消费者与你(商家)建立的合同关系,此为单方面免除本公司对礼品瑕疵应承担的责任,不具有法律效力。(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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