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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478-10_B/2014-1229003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4/12/29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市住建委出台政策奖励住房建设“示范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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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发挥示范工程典型引路作用,完善质量监管激励机制,深入扎实开展工程质量治理、提高住房建设品质活动。 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或者以住宅为主的商住工程,单体工程或是群体工程,精装房或是毛坯房均可参与创建“示范工程”。其中,单体工程建筑面积不小于8000平方米,群体工程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0平方米。申请创建绿色建筑的工程必须创建“示范工程”。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市住建委《开展工程质量治理提高住房建设品质活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认真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和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建筑市场行为规范,现场管理规范,建筑材料、建设工业产品管理规范。 我市市、县(区)住建部门对申请“示范工程”的项目将进行重点培育指导,纳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采取关键环节重点管控、其它环节压茬进行的方式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可持《承诺书》办理相关手续,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对于创建积极、成效显著的示范工程,通过召开现场会、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及时进行宣传推介,提高示范工程及参建主体的社会知名度。获得“示范工程”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其项目负责人在诚信评价中给予适当加分,与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和评先树优等工作挂钩,施工单位质量保修金降至3%。获得“示范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后续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可享受两倍建筑面积的减免。施工单位3年内累计获得“示范工程”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不足30万平方米,且无严重清欠信访问题,农民工工资储备金可降至标准的80%;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且无严重清欠信访问题的,可降至标准的50%。(委办公室 基本建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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