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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328767-03_E/2013-011400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3/01/14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我市进一步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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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国资委会同临沂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五部门研究制定了《临沂市市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于12月20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对市管企业及其子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其他市属企业和县区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办法》执行。一是明确了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把握的四个原则,即:客观公正、有责必究的原则,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任追究与资产损失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二是明确了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工作职责。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五部门及企业分别按照职责权限、管理权限和产权关系负责市管企业及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查证资产损失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及相应处理;三是明确了资产损失责任的范围;四是明确了资产损失的划分标准;五是明确了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标准,明晰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理、行政问责和禁入限制;六是明确了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程序。《办法》的出台一方面使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章可循,为出资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有助于企业增强资产管理责任意识,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层层落实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办法》的出台,对于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科学决策,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损失,将发挥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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