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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4448283-02_gzdt_/2013-0918001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开目录 业务动态 发布日期 2013/09/1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我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幅度接近50%
我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幅度接近50%

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把清理和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作为优化发展环境,助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突破口,提出了要把我市打造成为全省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城市之一的目标要求。围绕这一目标,市政府责成市编办、监察局、政府法制办成立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审核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9月13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听取了专题汇报,审议通过了清理结果。9月16日,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清理工作情况。

本次清理,共涉及42个部门、机构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216项。清理过程中,严格按照“部门自行清理—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审核办公室审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集中审核论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公布实施”的程序进行。经审核,取消行政审批事项36项、下放34项、调整36项,保留37个部门、机构的行政审批事项110项,总量减幅49.1%;5个部门不再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8个部门总量减幅超过50%。此外,8个中央和省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的30项行政审批事项,本次也一并进行了清理,取消3项、下放7项、调整6项,保留14项,总量减幅53.3%。目前,我已市成为全省保留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的市之一。

本次清理严格把握五项基本标准:一是对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事项和国务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二是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或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通过质量认证等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三是对虽有设定依据,但与实际管理要求不相适应或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四是对一个审批事项需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原则上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要求进行调整;五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设区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可以由市级以下机关实施的,按照方便行政相对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予以下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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