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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646-30/2012-0815005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2/08/15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贵宾卡丢失不补 工商调解化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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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份,消费者王某在市区某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面值1200元的贵宾卡,使用一段时间后,不慎丢失。王某到该中心要求补卡,结果遭到拒绝,并被告知,无卡不能再继续消费。于是王某来到批发城分局12315申诉举报站投诉,要求工商人员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批发城分局12315申诉举报站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该家健身中心负责人取得联系,证实王某反映情况属实。根据《山东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26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卡、劵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单方设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经工商人员调解,健身中心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为消费者王某补办了一张新卡,并向王某道歉,王某对此表示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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