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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515-05_Z/2014-1212006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4/12/12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莒南县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规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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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莒南县下发《莒南县加强非煤矿山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压减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布局,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矿产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科学高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文件要求,根据现有矿山企业的经营模式和地质、采矿条件,按照“一个矿区尽可能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体”原则,整合矿区资源,实施整体开发。对开采同一个矿体、能够形成一套生产系统且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型矿山,大矿周边的小矿和矿权空白地,实施矿区资源整体开发,建立单矿产能高、安全有保障、技术和资源优势明显的大型矿山。对生产规模小、投资强度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破坏污染环境、资源浪费严重且不能与大矿整合的小矿山企业,有序实施关闭。到2015年底,在原有矿山数量的基础上压减30%。 为保证矿业结构调整工作取得预期效果,文件提出三项具体工作要求,一是要严控矿权总量,提高办矿标准。新办露天矿山,页岩矿必须达到20万吨/年,白云矿必须达到5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必须达到70万吨/年,饰面石材矿必须达到2万立方米/年,建筑用石料矿必须达到10万立方米/年。二是要严格政策标准,限期关闭小矿。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要求进行治理,矿山企业申请闭坑前,企业必须按照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完成治理,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逾期不治理或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国土部门利用环境治理保证金公开招标有关企业进行治理。三是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采矿权审批。新立矿山须出具当地村民委员会意见、党委政府意见,并签订责任保证书。对存在问题的采矿权实行集体会审。矿区内资源枯竭的采矿权,超层越界造成资源破坏的、因不规范开采导致上访的采矿权不予延续、调整;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采矿权予以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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