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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9083-09_D/2012-0816005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2/08/16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我市加强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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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近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监管的有关工作做了详细的安排。 通知要求各药品零售企业要认真落实营业时间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执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非处方药店不得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按规定销售等规定要求。并不得销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同时,通知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做好处方药销售监管工作的认识,要把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的销售监管工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GSP跟踪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纳入安全风险隐患管理,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措施,进行严查细管。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一次排查清理整治活动,对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重点整治的内容是:处方药是否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并严格执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是否在职在岗;销售的药品是否开具销售凭证,并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是否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是否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是否超经营范围、超经营方式经营;是否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与销售;供方资质、票据是否齐全完备、合法,产品资质是否真实有效;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是否按规定销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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