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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646-30/2013-0710006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3/07/10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电视自燃爆炸受损失 工商调解获赔1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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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购买时间不长的电视突然自燃爆炸,这惊心的一幕就发生在平邑县消费者王先生家中,经过平工商部门的调解,消费者获得了11000元的赔偿金和一台新电视机。 前段时间,王先生在一个家电商场内花费1900元购买了一个台式电视机,电视机正常使用了半个月没有故障发生。6月23日,王先生和妻子外出走亲戚时,正走在路上,他的邻居打来电话,说他家失火了,让他赶紧回去。等王先生回到家时,火已被扑灭,只见屋内的电视机炸得不成样子了,旁边的电冰箱及家具、沙发、屋顶都烧坏了。听邻居讲,刚当开始时,只见他家的屋内向外冒烟,等大家伙进到屋内时发现是电视机自燃,随后发生爆炸这才引起火灾。查明原委后,王先生立即找到商家要求赔偿。商家接到情况后,也组织了技术人员前来验看,经初步检查为电视机线路短路自燃,商家只同意赔偿王先生一台新电视,对其他损失不同意赔偿。双方产生纠纷协商无果,消费者便来到了平邑工商所申诉。 接到王先生的申诉,及时让工商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解。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商家也承认是电视质量问题导致的火灾,只是不认可王先生的提出的赔偿条件。在事实面前,工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之规定进行调解,讲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经调解,双方最终达到协议。由商家一次性赔偿王先生现金11000元和新电视机一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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