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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603-03_G/2013-0819004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物价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3/08/19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降低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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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出《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此次《通知》降低的收费标准主要涉及公安、司法、住建、交通、农业、工商等14个部门,具体包括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因私护照费(因丢失补发护照)、公证费(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国内植物检疫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商标注册收费以及翻译专业资格、专利代理人资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等部分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项目。其中,公证收费中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收费标准,由原来按固定比例收取,改为分段递减累计收取,并大幅度降低;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因私护照丢失要求补发的由每本400元降为每本200元;商标注册费中的纸件商标注册申请,由每件1000元降为每件800元;国内植物检疫费标准降低25-30%,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降低20%,部分考试收费将在国家降低考试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国家向省级收取),由省级相应降低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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