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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4448646-30/2013-0502009 发布机构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开目录 业务动态 发布日期 2013/05/0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查处
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查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合同格式条款已在消费领域得到广泛使用,为便利买卖双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经营中,却有一些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不与对方协商、重复使用等特点,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此,工商机关充分发挥合同监管职能作用,加大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净化消费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批发城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货运配载经营户赵某在经营中,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排除了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涉嫌合同违法行为。经查,赵某在使用的托运单正面明显标注注意事项:“3、托运货物必须按实价投保,如不参加保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货主自负,如有保险按实价赔付。”,工商执法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赵某应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赵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批发城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纠正该货运合同中违背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条款,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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