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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9083-09_D/2013-0402006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3/04/02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市食药监局对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年度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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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及时掌握全市保化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状况,尤其是部分长年处于间歇性生产的保化企业,市食药监局决定对辖区内保化生产企业实施年度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 该制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每年1月31日前企业需提交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质量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等;二是企业整体或部分类别产品自主停产拟超过3个月的,停产前需向所在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报告,各县区局应及时备案存档并在5日内上报市局保化科备案。三是企业需复产时,应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进行验证,确认具备生产条件后方可复产,并将拟复产时间和自查情况向所在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各县区局应及时备案存档并在5日内上报市局保化科备案,市局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实施现场核查。 企业年度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有效性将作为企业办理复核、延续等行政许可申请的重要参考内容,对不按要求进行报告或在报告中故意弄虚作假的企业,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频度,切实规范全市保化生产企业生产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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