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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515-05_Z/2014-1224010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4/04/09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沂南县建立土地整治长效监管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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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位于沂蒙山区腹地,在地貌结构中山地、丘陵、平原呈4︰3︰3的比例,耕地后备资源充足,开发潜力巨大。近年来,该县加大开发力度,每年通过立项开发整理,增加耕地3000亩左右,有力促进了占补平衡,稳定了耕地面积,不但支持了土地征收,而且保证了农业发展空间。但如何保持开发后的耕地质量,成为能否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关键。 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工作,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和长效使用,2014年12月15日,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沂政办发〔2014〕121号文印发了《沂南县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暂行办法》,在全县范围内建立起了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理长效机制。 《办法》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项目区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后期管护工作的开展;具体管护人为项目区土地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对后期管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县国土部门负责后期管护工作技术指导,组织农业部门对耕地质量进行检查。 《办法》要求,县级土地整治部门会同项目所在乡镇、村、施工单位对验收合格的土地整治项目办理后期管护移交手续,乡镇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负总责,项目所在村负责落实,村委会与土地承包经营人签订权责明确的管护协议,县土地整理部门对后期管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督促村委会及土地承包经营人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后期管护按照“谁承包、谁管护”的原则,由受益群众义务管护。后期管护经费运用市场化手段落实,对泵站、大口井、塘坝、拦水坝、蓄水池等实行专人承包,收取少量管理费用,用于损毁工程的维修、补植林木以及管护人员报酬支出。 《办法》明确规定了后期管护内容,对县土地整理部门、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人的职责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责任追究方式。 《办法》的实施,将对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切实维护项目区群众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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