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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603-03_G/2013-041700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物价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3/04/17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我市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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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上级要求,我市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含企业职工档案) 单位或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由20元降为10元;企业档案托管每份每月由15元降为10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份每月由5元降为3元。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简化收费方式。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同时取消以下规定:(1)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 2、降低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1)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的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的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3)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 三、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对生产企业由每个品种50元降为30元;对医院制剂由每个品种50元降为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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