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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603-03_G/2013-081900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物价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3/08/19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临沂市社会福利场所水电气暖收费按居民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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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收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临沂市物价局联合市民政局部门下发《关于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对全市社会福利场所实施价格扶持与优惠政策,自今年8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了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一是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每千瓦时0.555元)。二是生活用水、用气、用暖价格分别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实行阶梯式价格的,按照不高于居民第二档阶梯价格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确定。三是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住宅价格执行。同时,通知明确指出,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社会福利场所与有关单位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通知规范了社会福利场所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条件。社会福利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交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相关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其他社会福利场所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向有关单位提交市民政局批准的设置文件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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