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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4449083-09_D/2012-0523002 发布机构 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业务动态 发布日期 2012/05/23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我市加强疫苗流通使用环节质量监管
我市加强疫苗流通使用环节质量监管

为切实加强疫苗质量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行为,保障公众防疫用药安全有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疫苗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对全市疫苗购进、储存、运输、分发和使用各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一是购进环节。疫苗经营使用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索取供货单位资质和该批合法票据,索取和检查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在收货时,应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二是储存和运输环节。疫苗经营使用单位应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建立健全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档案,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记录。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对疫苗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使用的冷藏车或配备冷藏设备的疫苗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并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三是分发环节。乡级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并配备足够的冰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接种单位应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四是使用环节。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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