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004448371-13_A/2013-0328007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3/03/28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临沂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三措施推行轻微违法警示制 |
|
|
|
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质量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卫生行政执法的警示作用,提升监管执法水平,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三项措施推行轻微违法警示制。 一是违法行为轻微警示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非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违法(规)行为,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方式进行警示,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二是期满复核验收制。改正期限届满后,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未达到改正要求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是执法文书备案制。实行卫生监督意见书等资料备案制度,卫生执法人员完成执法任务后1个工作日内,将卫生监督意见书等复印件交法制稽查科备案,法制稽查科定期结合卫生监督意见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情况开展稽查。 |
| 【关闭窗口】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