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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603-03_G/2013-0809006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物价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3/08/06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临沂市出台住宅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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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住宅小区供水、供气、供热配套工程管理,理顺住宅小区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秩序,保障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维护广大居民权益,临沂市物价局制定了《临沂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25日,临沂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决定8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的主要内容:小区内专项配套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组成部分,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财政部门统一征收,由专业经营单位统筹使用,用于供水、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以外至建筑规划红线的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完成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小区内专项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征收,收费标准为:供水每平方米15元、供气每平方米12元(经批准同时安装壁挂炉的按每平方米18元)、供热每平方米33元。 《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解决了长期困扰广大居民水气暖运行费用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收取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后,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公共部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配套、维护、更新、管理费用。建设完成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小区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后,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养护、更新和管理。二是为专营单位解决了稳定的建设资金来源问题。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物价部门经过半年成本测算和论证,制定了收取标准,供水、供气、供热专项配套费每平方米增加60元,并由专业经营单位统筹使用,用于供水、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以外至建筑规划红线的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这样,既解决了政府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又调动各专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维护的积极性。三是解决了“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过去,住宅小区内供水、供气、供热运行损耗、设施维修、跑冒滴漏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老大难问题。原因就是产权不清、责任不明。《办法》出台后,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统一征收,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积极配合,严格把关;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建设完成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小区内专项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外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财政、规划、建设及房产等部门要加强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监察、审计、物价部门要加强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的检查监督。这样,住宅小区内的配套设施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责任非常清晰明确,为从根本上解决群众不合理负担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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