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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478-10_B/2015-092100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5/09/21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市住建局牵头切实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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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房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旨在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确保玻璃幕墙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严格玻璃幕墙规划、设计监管。新建玻璃幕墙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周边环境以及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筑安全、质量、环保和节能等要求,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等七大类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 加强玻璃幕墙生产、施工监管。玻璃幕墙工程采用的材料均应符合相关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求。承担玻璃幕墙施工、维修的单位,需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玻璃幕墙及配套材料进行检验,按照相关标准以及经专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玻璃幕墙的施工。监理单位编制玻璃幕墙专项监理细则,对玻璃幕墙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对玻璃幕墙建筑材料实行平行检验。质量监督机构将玻璃幕墙工程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内容,在监督计划中明确玻璃幕墙建筑的监管方式和方法。在玻璃幕墙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竣工验收资料中应当包括玻璃幕墙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 落实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要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维护制度,按规定对既有玻璃幕墙进行专项检查,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及时鉴定安全性能。 切实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监督工作。规划部门加强对玻璃幕墙应用范围的审批管理。住建部门强化对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房产部门加强对既有玻璃幕墙维护、维修的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强化玻璃幕墙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工作,严格事故责任追究,督促防范措施整改到位。各级主管部门建立完善规划、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以及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及具体措施,并确保落到实处。(基本建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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