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公开 >> 正文
索引号 004448646-30/2013-0422012 发布机构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开目录 业务动态 发布日期 2013/04/2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购房合同违约 工商明辨是非
购房合同违约 工商明辨是非

近日, 市工商局12315接莒南县陈女士投诉电话称:她于两年前在县城某房产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明确了交房期限及违约赔偿等事宜。但实际情况是,开发商交房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晚了一年多,陈女士找房产开发商协商违约责任赔偿的事宜,可开发商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支付,只同意赔偿3000元,这令陈女士无法接受,于是到工商部门申诉。

接到投诉后,市工商局组织执法人员迅速调查处理,经查确认反映情况属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执法人员指出,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房,已构成违约,并且购房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房产开发商理应按合同约定向陈女士支付违约金。经调解,房产开发商向陈女士支付了7000元违约金,对此陈女士表示非常满意。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