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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603-03_G/2013-122400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物价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3/12/24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临沂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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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临沂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市正式建立起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依法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低收入群体的专项资金。 《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价格调节基金由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市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通过财政拨付、社会筹集两种方式筹集。社会筹集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二是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金矿石、铁矿石、石膏、灰岩、河沙等)、能源资源(煤炭、天然气等);三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景点门票收入;四是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五是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先从以上五项中的第一项筹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筹集,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筹集工作。县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方式、项目、标准和缴纳义务人,由县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一律不得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免缴价格调节基金:一是因遭受重大疫情、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是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三是下列建设项目免缴价格调节基金:学校的校舍设施,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设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四是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五种情形:一是对因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二是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三是对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严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四是对因执行政府定价导致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的城市供暖、供气、供水、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给予适当补贴;五是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低收入群体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价格调节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办法》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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