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信息公开
一、行政许可(审批)类 共 4 项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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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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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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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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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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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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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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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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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纳入行政
服务大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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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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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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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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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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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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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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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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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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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十七条: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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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纳入行政
服务大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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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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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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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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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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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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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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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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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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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3、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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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纳入行政
服务大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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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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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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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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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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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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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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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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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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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等提出开发项目,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确立,纳入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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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纳入行政
服务大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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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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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受理、审核后报省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共 2 项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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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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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一级、二级资质审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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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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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受理,上级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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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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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十七条: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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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纳入行政
服务大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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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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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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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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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二级、三级资质审批申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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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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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受理,上级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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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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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3、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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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纳入行政
服务大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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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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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类 共 93 项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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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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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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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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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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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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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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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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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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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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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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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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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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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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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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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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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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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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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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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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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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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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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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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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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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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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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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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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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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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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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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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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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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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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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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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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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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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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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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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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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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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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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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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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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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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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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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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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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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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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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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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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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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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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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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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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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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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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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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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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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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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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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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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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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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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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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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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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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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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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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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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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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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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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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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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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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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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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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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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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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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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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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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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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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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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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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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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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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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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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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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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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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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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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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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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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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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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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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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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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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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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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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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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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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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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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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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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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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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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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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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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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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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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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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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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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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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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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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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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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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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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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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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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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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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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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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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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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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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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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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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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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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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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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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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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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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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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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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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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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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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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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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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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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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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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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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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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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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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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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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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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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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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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为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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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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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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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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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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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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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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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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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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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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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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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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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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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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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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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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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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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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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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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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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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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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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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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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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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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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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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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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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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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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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等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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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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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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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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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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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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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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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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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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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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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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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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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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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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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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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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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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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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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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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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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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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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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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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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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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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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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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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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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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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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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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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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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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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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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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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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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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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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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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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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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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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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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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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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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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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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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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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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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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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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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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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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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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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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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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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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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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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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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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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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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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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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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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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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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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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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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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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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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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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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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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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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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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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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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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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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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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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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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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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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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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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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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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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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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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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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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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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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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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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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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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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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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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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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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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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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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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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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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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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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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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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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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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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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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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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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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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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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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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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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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建成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损害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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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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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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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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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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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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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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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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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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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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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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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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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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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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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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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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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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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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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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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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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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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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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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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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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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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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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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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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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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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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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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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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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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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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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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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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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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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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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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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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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员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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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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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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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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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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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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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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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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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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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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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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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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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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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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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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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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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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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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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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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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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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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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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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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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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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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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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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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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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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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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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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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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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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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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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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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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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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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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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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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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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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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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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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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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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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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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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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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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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
对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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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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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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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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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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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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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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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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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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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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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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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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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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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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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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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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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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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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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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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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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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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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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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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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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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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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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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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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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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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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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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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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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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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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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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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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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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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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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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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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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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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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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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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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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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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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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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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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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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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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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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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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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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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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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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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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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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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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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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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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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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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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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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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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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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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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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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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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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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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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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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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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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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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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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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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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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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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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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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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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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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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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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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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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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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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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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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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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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
对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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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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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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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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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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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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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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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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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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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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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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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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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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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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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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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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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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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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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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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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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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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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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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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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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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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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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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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
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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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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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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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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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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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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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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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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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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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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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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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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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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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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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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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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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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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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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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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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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收款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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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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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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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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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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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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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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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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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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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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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隐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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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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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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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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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预售许可、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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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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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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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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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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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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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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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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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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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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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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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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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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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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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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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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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分割拆零销售住宅商品房或者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有关文件和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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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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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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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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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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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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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分割拆零销售住宅商品房或者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有关文件和材料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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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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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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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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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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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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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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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二)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三)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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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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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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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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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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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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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
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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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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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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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二)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三)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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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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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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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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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商品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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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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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
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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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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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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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二)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三)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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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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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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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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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文件报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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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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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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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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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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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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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文件报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的,由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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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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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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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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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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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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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
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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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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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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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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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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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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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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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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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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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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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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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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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计活动或者超越资质承揽估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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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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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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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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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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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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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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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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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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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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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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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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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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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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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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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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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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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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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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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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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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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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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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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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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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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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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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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
72
|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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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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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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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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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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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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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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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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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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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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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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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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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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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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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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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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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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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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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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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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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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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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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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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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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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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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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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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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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发企业将开发项目转让给其他开发企业未办理开发者变更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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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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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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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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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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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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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项目转让给其他开发企业未办理开发者变更手续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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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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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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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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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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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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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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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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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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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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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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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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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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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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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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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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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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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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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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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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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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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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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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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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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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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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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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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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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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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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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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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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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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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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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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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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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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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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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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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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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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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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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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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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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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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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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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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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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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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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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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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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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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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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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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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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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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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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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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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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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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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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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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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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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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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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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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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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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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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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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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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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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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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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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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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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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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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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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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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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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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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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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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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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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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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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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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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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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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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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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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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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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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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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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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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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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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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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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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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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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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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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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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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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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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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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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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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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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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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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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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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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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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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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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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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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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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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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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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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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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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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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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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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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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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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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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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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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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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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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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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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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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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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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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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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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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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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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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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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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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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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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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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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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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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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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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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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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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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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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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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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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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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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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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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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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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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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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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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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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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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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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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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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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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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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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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
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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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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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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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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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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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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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开发企业超过其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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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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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
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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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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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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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开发企业超过其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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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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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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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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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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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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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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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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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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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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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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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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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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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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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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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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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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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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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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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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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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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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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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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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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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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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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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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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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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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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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类 共 1 项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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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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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抢修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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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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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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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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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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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确认类 共 8 项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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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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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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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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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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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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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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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5、规章《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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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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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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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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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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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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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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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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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4、规章《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5、规章《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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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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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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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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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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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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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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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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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规章《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4、规章《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三条: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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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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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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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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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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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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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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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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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4、规章《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5、规章《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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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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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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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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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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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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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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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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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4、规章《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5、规章《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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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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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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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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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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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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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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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规章《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4、规章《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六条: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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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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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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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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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申请审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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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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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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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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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2、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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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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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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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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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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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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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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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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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2、规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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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行政权力类 共 5项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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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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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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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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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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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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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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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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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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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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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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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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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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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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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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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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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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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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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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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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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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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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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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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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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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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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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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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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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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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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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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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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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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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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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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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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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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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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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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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备案机关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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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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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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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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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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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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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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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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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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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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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有权进行查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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